釋字第617條
公視新聞 (2006-10-26 22:34)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因為販售男體寫真雜志,涉及妨害風化,不但遭到判刑拘役50天確定,部分書籍甚至遭到沒收。不過賴正哲不服判決,認為妨害風 化違反人民表達性言論的自由,有違憲的嫌疑,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今天釋憲結果出來,大法官認為妨害風化這條法令並不違憲。 寫真雜志,到什麼程度涉及妨害風化?有沒有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表達或是出版自由相違背?周四大法官第617號解釋,為這個問題定下不違憲的答案。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因為販賣男體寫真雜志,而涉及妨害風化罪名,因為不服判決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要求大法官解釋妨害風化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 保障的基本人權,不過最後大法官的解釋,讓他很失望。 不過在大法官的解釋中,也為晶晶書庫這個案子留下灰色空間。 賴正哲表示,店內對于具爭議內容的書籍都有封上膠膜,應該就不算涉及妨害風化,所以不排除會提議再審。不過所謂的猥褻內容,判斷標準,除了物品有沒有封上 隔離膠膜之外,還包括有沒有藝術性或是教育價值,使得寫真雜志到底是猥褻或是藝術依然有爭議。
大法官對於猥褻品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這跟沒有解釋是一樣的,定義還是很模糊。是個因人而異的概念,會造成執法上的不公。
...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這裡有列出哪些是猥褻物,但這是正面條列的嗎? 還是只是舉例?
重點在兩個大法官的解釋不同意見書,可以學到很多東西。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不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 (.doc檔)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不同意見書-林大法官子儀 (.doc檔)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並沒有違憲。不過,大法官許玉秀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本解釋多數意見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且過度擴權,不敢贊同。
許玉秀以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波蘭裔法國現代藝術家的畫作「吉他課程」為例,說明猥褻難以判定,她指出,畫中成年女吉他老師與小女孩分別暴露乳房和下體,以兩人的姿勢表現身體和吉他聯想在一起的構思,因每人的解讀不同,被大加讚賞的畫作可能被視為符合兒童遭性虐待的資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舉行第一二九一次會議,就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因妨害風化案件,產生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是否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憲案,做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文。
根據解釋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的規定,並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本旨,以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許玉秀表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是首次肯定憲法對性言論自由和性資訊流通自由的保護,但多數意見卻對為何要保護這兩種自由隻字未提,對憲法保障這兩種自由的理由保持沉默,凸顯多數意見開宗明義保障性言論自由和性資訊流通自由的虛假偽善。
她指出,多數意見真正堅持的是男女共營生活的社會風化,多數意見傲慢地宣示自以為是的性價值主流,卻又虛偽地向他們認定為少數的性文化族群,施捨他們的保障。
許玉秀表示,大法官釋字第四零七號解釋意旨在於保護一般人的性道德感情和社會風化,聲請人希望獲得比釋字第四零七號解釋更有利於性基本權保障的憲法解釋,卻得到一個更落後、充滿歧視的憲法解釋,另外,多數意見所利用的合憲解釋,屬於法律解釋,所依據的憲法意旨模糊,且逾越立法意旨,已過度擴權。
另外,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明確性原則,大法官林子儀也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表示,相較釋字第四零七號解釋,本解釋對猥褻出版品雖有若干相對具體的標準,但仍不免於使用抽象、不確定概念,來解釋一個抽象、不確定的概念,規範內容仍非一般人所能合理理解,也並非受規範者所得具體預見,仍舊難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林子儀的部份比較有趣,其實我讀到的是林大法官覺得,法律不應該來保護多數人的價值觀,這與憲法不合,也就是不同意解釋文裡的「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
那麼,憲法應該保障的是什麼呢? 答案還是自由。人民有言論的自由,所以性言論也是言論,當然要被保障。發表性言論也是自由言論的一種。以前小學都學過,不防礙他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法律應該要保障人民免於被言論干擾的自由。由此立足點,法律得以制定來規範性言論,使其他人免於被性言論干擾。
所以什麼性質是需要被重視的? 在民主社會裡,「自由」這種不因人而有所不同的值價觀念才是值得重視與保護的。歷史上已經有很多經驗證明,多數人的觀念不一定是正確的。所以不能以多數人的經驗做為判定的標準。要深刻的思考像「自由」這種普遍性原則的價值觀,才是正確的出發點。
一樣的想法也用在宗教上,當真理是普遍性的存在,不因人種、信仰等等因素而不同時,才是真正的真理。這也是孔子說的「吾道一以貫之」。
當有這樣的想法的時候,面對該如何取捨時,便容易得多了。
在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的議題上面,可以看到很多有趣的例子。
Vincent先生有一系列有趣的文章,可以參考
普遍性原則的範列
真愛本無罪,庸人多自擾
非普遍性原則的範列
請不要讓同志婚姻在台灣通過!
就算信祂,也要下地獄?
The Gospel of Hate 仇恨福音:God Hates Fags!
十二項同性戀不該合法結婚的理由